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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《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》 和《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》《国家卫生乡 镇标准》的通知
admin 本网站 2023-07-29 486  [ 关闭窗口 ]

全爱卫发〔2021〕6 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: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,落实国务 院《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》要求,进一步完善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标 准,简化优化评审程序,提高创建管理精细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水平,全国爱卫 会在原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的基础上,研究制订了《国家卫生 城镇评审管理办法》《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》《国家卫生乡镇标准》。 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以上管理办法和标准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, 《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(县城)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》(全爱卫发〔2010〕6 号)、《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 (县城)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(试行)》(全爱卫发〔2014〕2 号)、《全国爱 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(2014 版)的通知》(全爱卫发〔2014〕3 号)、 《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全爱卫发〔2015〕 4 号)同时废止。 同时,为做好新旧管理办法和标准衔接,新一周期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从 2022 年开始,2022 年需复审的国家卫生城市、国家卫生乡镇(县城)推迟到 2023 年按照本文件精神开展。 附件:1.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 2.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 3.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21 年 12 月 3 日 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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